2015年,李女士以每平方米7000多元的价格,买下某小区第七幢二单元顶层的房子。在签订合同时,开发商向李女士承诺,如果买顶层,就赠送一个面积为15平方米的露台。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写着: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附赠约为15平方米的花园/露台/平台(具体面积以交付实际为准),附赠面积未计入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计价面积。
谁知,到2016年交房时,她却发现,说好的露台不翼而飞了。顶层的楼门是锁着的,而且仅仅是一个公共的楼顶,她无法单独使用。李女士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此事,可每次都被推脱。对此,开发商表示这种情况是笔误,可以给李女士免去两年物业费以作补偿。但李女士对此不同意,认为两年物业费并不足以补偿15平方米的露台的价值。要求开发商提供对等的折价赔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。
律师解答:购房合同里明确,给业主赠送一个15平方米的花园/露台/平台,交房时却没有赠送,这属于开发商违约,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,如果开发商实在无法履行,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,让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,相同面积、相同位置的露台的价值,开发商依据此标准赔偿业主的损失。
宜: 祭祀、塑绘、开光、订盟、纳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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